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许多企业主又问
除了审批通过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还有其他特殊考虑吗?
问题一
问:我公司申请认定前仍未取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申请书是否可以视同授权证书?
如果答:没有获得授权证书,企业可以提供授权通知和付款收据。专利申请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判断知识产权有效性的依据。
问答二
问:我司 2021年需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我司在2021年6月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是否可以用于支撑认定时对应的2020年度高新产品收入中的主要产品收入?
答: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具有在技术上起关键支撑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收入之和超过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0%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由于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客观上具有滞后性,企业在年度申请认定前获得的授权对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有核心支撑作用,相应收入可计入上一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软件著作权除外。
问答三
问:我司在上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已经使用过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在本轮申请中继续使用?
在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估方式,按一类评估的,如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级新药、国家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继续使用。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II级评定只能用一次。如果它们已经在上一个应用程序中使用过,则不能继续使用当前的应用程序。
问答四
问:我司技术人员中,有个别为高中学历,确实从事研发活动,是否可以作为科技人员计算比例?
申请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答:科技人员应直接从事研发工作。d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需达到183天以上。对科技人员没有学历要求。
问答五
问:我司因业务需要,雇佣了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计入职工总数?
答:企业员工总数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员工。其中,兼职和临时工全年必须在企业工作183天以上,否则不需要计入员工总数。
问答六
问:我司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应如何处理?
不得扣除在答:消耗的材料成本。如果产品销售和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年份,并且材料费用已经包含在研究与开发项目中。费用,研发费用。d .本年度的费用可以直接由销售年度相应金额的材料费用冲减。不足冲抵的,次年继续冲抵。
问答七
问: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符合不征税条件,请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或无形资产,作为不征税收入;d活动不应计算、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式的。d .在会计处理中未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在税务处理中,按照抵销后的余额计算扣除额。
政策来源
1.《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201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